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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能退吗?

1999-03-0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读者问:1年前,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,我按合同规定的时间、数额交付了定金和预付款。前不久,该开发公司如期交付了房子。可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,我发现这房子的质量有问题,于是就找到该公司交涉要求退房。可对方不同意退房,说该房是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过的,一般不会存在质量问题。请问,对方不同意退房对吗?

答: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,就房屋质量问题做了具体规定。该《条例》第31条规定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,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,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、保修范围、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,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……”《条例》第32条规定:“商品房交付使用后,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,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。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,购买人有权退房。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
根据上述规定,如果你购得的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,那么你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,而无权要求退房。

如果你认为该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,则有权要求退房。不过,你应首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,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结论作为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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